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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不受理鉴定的六种情形
发布时间:2016-11-17
 

医学会不受理鉴定的六种情形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⑴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⑵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结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⑶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⑷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⑸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⑹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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