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⑴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⑵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结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⑶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⑷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⑸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⑹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