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等级评定
根据《辽宁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阜新市医学会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等级评定工作。
受种方应当在接到调查诊断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阜新市医学会提出损害程度等级评定申请。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等级评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损害程度等级评定申请书;
2.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
3.与诊断治疗有关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4.与损害程度等级评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等级评定由受种方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进行。专家组根据受种者提供的相关材料,结合现场查体,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进行损害程度等级评定。
在市医学会确定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等级后,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则不能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