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时,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
2.受种者健康状况、知情同意告知以及医学建议等预防接种有关记录;
3.与诊断治疗有关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4.疫苗接收、购进记录和储存温度记录等;
5.相关疫苗该批次检验合格或者抽样检验报告,进口疫苗还应当由批发企业提供进口药品通关文件;
6.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要求,分别提供由自己保存或者掌握的上述材料。
负责组织鉴定的医学会因鉴定需要可以向医疗机构调取受种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等病历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
1.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的;
2.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检察院委托的除外),或者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者判决的;
3.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的;
4.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5.不缴纳鉴定费的;
6.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设区的市级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申请再鉴定。